違反商標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0年度,39號
CTDM,110,智簡,39,2022012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柏妤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5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柏妤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柯柏妤明知附表一所示商標(聲請意旨贅載註冊審定號第00 000000號)分別為該表所示商標權人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現仍於商標專用 期間內(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商品詳附表一),非經商 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 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輸入。詎其基於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商 標商品之犯意,未經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自民 國109年9月間某日起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住處(下稱前開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路登入社群網站 FACEBOOK(下稱臉書後以帳號「Katrina Wang」公開在「漂 亮媽咪寶貝出清二手全新跳蚤巿場來挖寶」社團內刊登販售 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供該社團內不特定人瀏 覽、購買而陳列之。嗣經警上網蒐證後並於109年9月23日以 新臺幣(下同)299元之價格(不含運費)購得附表二編號1 所示仿冒FILA商標衣服1件,經送鑑定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 後,再於109年12月9日持搜索票至柯柏妤前開住處執行搜索 並當場扣得附表二所示商品,經送鑑定後確認亦係仿冒商 標商品,始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臉書社 團內刊登販售訊息之截圖、搜索現場照片、附表一各編號商 標檢索資料及商標侵害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警卷第7至9、 11、18至23、27至32、34至35、43至44頁,偵卷第21至37頁 ),復據被告柯柏妤於警偵坦白承認,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另聲請意旨雖認被告除附表一 所示註冊審定號外亦有侵害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註冊商 標,然參照扣案物與侵害商標對照表及商標註冊資料(警卷



第17、34背面至35頁),被告侵害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公司 商標之審定號為第00000000號,並不包含第00000000號,聲 請意旨此部分應為誤載,併此述明。綜上,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警察為辦案而佯稱購買以求人贓俱獲,因無實際買受之真意 ,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僅能論以販賣未遂(最高法院 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員警為蒐證目的 佯裝顧客於上開臉書社團向被告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仿 冒商標商品,因員警並無實際買受該商品真意,事實上不 能真正完成買賣行為,故被告該次販賣行為僅屬未遂,然商 標法並未處罰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行為,此部分無涉 商標法刑責。另被告雖於警詢自承已賣出1件仿冒商標商品 獲利200元等語(警卷第4頁),然此部分除被告供述外並無 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自不得單以其上開自白作為有罪判決唯 一證據,無從認定被告所為已達商標法第97條販賣既遂階段 ,自不得以販賣罪名相繩。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 段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 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又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 ,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 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109年9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9日 為警查獲時止於上開臉書社團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 基於同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陳列之目的,所為之單一陳列 行為,其後僅為陳列之狀態繼續,應僅論以一罪。被告以一 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侵害 如附表一所示數商標權人之法益,核屬同種想像競合犯,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標法第97條後段意圖販賣而透 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三)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 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以使該商標具有 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而被告為貪圖小利,竟意圖販賣而透 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非但可能使商標權人蒙 受銷售損失,亦會使消費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 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 象受損,所為實有不該;復衡酌被告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數量 、時間及附表二所示商品之真品售價約為1,480元至2,290元 間等犯罪情節;暨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德



商阿迪達斯、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分別達成和解並 賠償15萬元、1萬5,000元完畢等情,有告訴人出具和解契約 (協議)書各1份在卷可參(智簡卷第31、46頁),可認被 告確具悔意並已彌補犯罪所生損害;並參酌被告學歷大學畢 業、家境勉持(警卷第1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且犯後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 償完畢,並經該等公司具狀表示願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等情 ,有刑事陳報(一)狀、聲明狀各1份在卷可考(智簡卷第2 9、45頁),堪認被告犯後尚知悔悟,其因一時貪念而罹刑 章,信其歷此次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 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
(一)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含本件蒐證所購得),經鑑定後均 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業如前述,爰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二)另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宣告前2條之 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 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 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8條之2第2項均定有明 文。查員警為蒐證目的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仿冒商標 商品價格為299元乙節,有員警出示下單資料在卷可憑( 警卷第36頁),被告雖因員警無購買真意而不構成非法販賣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然其仍保有該299元,應屬其本案之 犯罪所得,原應宣告沒收(追徵),惟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已如前述,其賠償總金額已超過上開 犯罪所得甚多,故若對其上開收受之299元犯罪所得再宣告 沒收,不免過苛,爰不予沒收之。
(三)再被告於警詢自承售出仿冒商標商品1件獲利約200元等語, 然依本案現存證據資料,自不得單以上開自白作為有罪判決 唯一證據,已如上述,自無從認定上開200元係被告本案之 犯罪所得,聲請意旨認此部分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而應予宣 告沒收等節,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



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竹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商│
│ │ │ │ │ │品 │
├──┼─────────┼──────┼──────┼─────┼─────┤
│ 1 │FILA(LOGO)(墨色│盧森堡商斐樂│00000000 │111年7月31│衣服、短褲│
│ │) │盧森堡有限公│ │日 │、休閒服裝
│ │ │司 │ │ │等 │
├──┼─────────┼──────┼──────┼─────┼─────┤
│ 2 │adidas & 3-stripe │德商阿迪達斯│00000000 │111年10月 │衣服 │
│ │device │公司 │00000000 │31日 │ │
│ │(平面/墨色) │ │ │ │ │
│ ├─────────┤ ├──────┤ ├─────┤
│ │Trefoil Version 5 │ │00000000 │ │運動服裝、│
│ │(device mark) │ │00000000 │ │衣服等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
│ 1 │仿冒FILA商標衣服 │62件 │(含警方蒐證購│
│ │ │ │得1件) │
├──┼───────────┼────┼───────┤
│ 2 │仿冒FILA商標褲子 │30件 │ │
├──┼───────────┼────┼───────┤
│ 3 │仿冒adidas商標褲子 │228件 │ │




├──┼───────────┼────┼───────┤
│ 4 │仿冒adidas商標衣服 │351件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