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0年度,803號
CTDM,110,審易,803,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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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8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聰賢


      張宗榮


      蔡泓易




      賴安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2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聰賢張宗榮蔡泓易賴安成妨害自由案件, 因被告4人業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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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