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0年度,584號
CTDM,110,審易,584,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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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5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祥豪



選任辯護人 劉慶忠律師
被   告 謝程祥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
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戴祥豪謝程祥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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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