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0年度,807號
CTDM,110,審交易,807,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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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8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東燁


選任辯護人 蔡晉祐律師
      蔡祥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東燁公共危險案件,因被告業於本院審理中自白 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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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