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4號
原 告 梁 勤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忠順
原告梁勤之
法定代理人 梁國材
被 告 呂宥萱
訴訟代理人 廖傑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交簡字第133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呂宥萱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梁勤、王 忠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