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73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原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 春 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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