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志瑋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王亭婷律師
被 告 陳佑綺
選任辯護人 李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
度偵字第5440、8949、8950、10604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07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1年2月23日上午10 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陳奕帆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俊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