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0號
TYDV,111,重訴,40,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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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 告 中華民國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瑞吉


被 告 陳富勇
邱月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9,700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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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