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吳宣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木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吳宣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