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1年度,6號
TYDV,111,拍,6,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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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宥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周宥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建物)之最新第一
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
拍賣。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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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