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5號聲 請 人 李靜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昱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聲請人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三、補正聲請人簽章。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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