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56號
TYDV,111,司票,256,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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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佑通運有限公司曾國鑫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天佑通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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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佑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