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號
債 權 人 尊爵會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心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政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周政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社區地址及是否有居住上開地址。
三、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
委會組織報備證明。
四、表明債權人送達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