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54號
債 權 人 單立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逸明興業有限公司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三、查報債務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
四、請表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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