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05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洪子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零陸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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