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幸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大馬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陳友釧、吳志強、黃雅芳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陳友釧最新戶籍謄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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