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79號
債 權 人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光明即至航托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林光明即至航托運行設立登記資
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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