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04號
債 權 人 邱瑞沐
邱瑞杰
非訟代理人 邱創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高偉倫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 查詢結果,債務人高偉倫、高巧薰、高巧真、高巧紋之戶籍 均設於臺北市、債務人高巧麗之戶籍設於新北市,非屬本院 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