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81號
債 權 人 華鼎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謝佩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勤文、王勤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為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相關登記資料影本。
二、提出對債務人明確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台端所提資料無債
務人簽章)。
三、表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四、表明請求利息百分之十六之依據(如未約定者,請依法定利
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如未具狀表明,將駁回利息
部分之聲請。)
五、提出債務人王勤文、王勤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