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66號
TYDV,111,司促,366,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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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幸蘭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新馬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 資料及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新馬機電工程有限 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林口區、債務人吳志強黃雅芳戶籍均設 於新北市林口區、經核聲請狀所載債務人陳友釧住居於新北 市淡水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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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馬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