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45號
TYDV,111,司促,345,202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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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5號
債 權 人 經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勇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耀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立耀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
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查報債務人立耀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選任
清算人之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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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耀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經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