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41號
TYDV,111,司促,341,202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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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徐世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貳佰肆拾陸
元,及其中捌萬陸仟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肆仟伍佰零
參元,及其中陸拾壹萬零肆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
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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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