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5號
TYDV,111,司促,195,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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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5號
債 權 人 徐玉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創健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選任債務人之特別代理人之裁定與確定
證明書影本及特別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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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