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許淑貞
相 對 人 中大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繳納聲 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該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 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 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保管人,未繳足聲請費用 ,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月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1 年1月17日送達予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存卷可佐,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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