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111年度,1號
TYDV,111,全聲,1,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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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相 對 人 游善平
游景明
游象萬
游清亮
游億二
游政雄
游勝佳
游景章

游象俊
游月香
游象聰
游象揚
游象智
游象柏
游淑真
游象祺
游象群
游象宏
游娟玲
游象輝
游象煌
游象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一○七年度全字第二十四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 前段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定暫時狀態處分,經本院以107



年度全字第2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有系爭裁 定附卷可參,而聲請人既為系爭裁定之債權人,揆諸首揭法 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撤銷系爭裁定,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前段、第530條第3項 、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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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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