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38號
債 權 人 邱奕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家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謝家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桃園市○○區○○段0000號地號之土地最新「
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提出上開土地過戶前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謝家華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
之文件影本(如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之規費單、土地增值
稅賦單、完稅款、完整之買方支付價款簽收明細表等)
,並提出符合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表,分別註記其依據
、項目、金額、合計金額;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
。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
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系爭土地已依約過戶、債務
人應依約履行買賣價金之金額、明細項目及經債務人簽
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