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93號
債 權 人 余靜媺
債 務 人 黃天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天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調解經當 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七、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民事訴訟法第38 0條第1項、第416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定。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兩造就本件請求 業於桃園市○○區000○○○○○0000號調解事件中成立調解在案, 此有債權人提出之調解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上開調 解內容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自不得再以同一請求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另 債權人既已成立調解,自得據調解筆錄逕行聲請強制執行, 毋庸再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