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81號
TYDV,111,促,81,2022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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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81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歐美鐶


債 務 人 范國椽(即劉奈妹之繼承人)


范國忠(即劉奈妹之繼承人)

范國興(即劉奈妹之繼承人)

吳振嘉(即劉奈妹之繼承人)

吳亘婷(即劉奈妹之繼承人)

吳聃(即劉奈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奈妹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本件
債務人吳亘婷(即劉奈妹之繼承人)已出境國外,並於民國
109年9月14日為戶籍遷出登記,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
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吳亘婷
(即劉奈妹之繼承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
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
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吳
亘婷(即劉奈妹之繼承人)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
規定對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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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