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807號債 權 人 羅順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清彥即懷寧醫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吳清彥即懷寧醫院之最新登記 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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