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號
債 權 人 林沛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毅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郭毅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具狀敘明本件債務人究係郭毅興或南昌車業有限公司
?匯款單收款人係南昌車業有限公司,非郭毅興,債務
人若有誤,併請更正,並提出南昌車業有限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郭毅
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又該筆匯款單金額
僅為新台幣(下同)10,000元,另無摺存款金額182,50
0元,其受款人為郭毅興。二筆金額受款人不同,故請
提出請求郭毅興返還192,500元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
據、本票等);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
三、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
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
面影本等)。
四、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
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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