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53號
債 權 人 環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甄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云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影本即可)。
四、請提出兩造約定之買賣標的物已全部交付予債務人,並
由債務人出具收訖全部買賣標的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
明書。
五、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須載明買賣標的物已全部交付予
債務人,並出具簽收且驗收合格證明書在案等語)。
六、請更正利息起算日(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
七、請提出債務人云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
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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