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11號
債 權 人 艾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SACNANAS ROEL DAGDAGAN(羅伊)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卷附借款合同之完整正確之全部中譯文(債權人
應於其上切結保證所翻譯內容完全與原文相符,若有不
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請提出債務人簽立卷附之借款合同,同時或之後已「收
訖」或「點收」借款五萬元之釋明文件。
三、請釋明請求金額究係六萬元?亦或係六萬七千元?(兩
紙借款合同共計為六萬七千元)
四、請釋明請求利息自108年4月15日起算之依據(如無法釋
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利息)。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