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06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非訟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袁瑞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經由網路(線上申請)所成立之消費借貸契約,
債權人應:(1)債務人經由網路(線上)與債權人成
立消費借貸契約,究係採電子簽章亦或數位簽章方式進
行?債權人應提出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驗證方式,足
資認定之釋明文件。(2)請提出足資認定兩造有「合
意」成立本件消費借貸契約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袁瑞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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