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569號
TYDV,111,促,569,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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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6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袁聰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袁「聰」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並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
二、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信用卡契約條款
(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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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