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502號
TYDV,111,促,502,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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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02號
債 權 人 陳素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正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王正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王正智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
如借據、本票等)。
四、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
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
面影本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
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
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
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且究係與何人對話,無從確
認,不足為據)。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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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