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421號
TYDV,111,促,421,202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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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21號
債 權 人 吳宣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俊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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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