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81號
債 權 人 華鼎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謝佩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勤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王勤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求金額29,100元,如何計算而來?請提出簡單明確之
計算明細表,分列各個請求項目及金額,最後再列明合
計之總金額,同時提出與該計算明細表相符認定之釋明
文件。
三、請釋明請求利率16%之法律或契約依據為何?並具狀敘
明所依據之契約或法律之條項款。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