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290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觀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文進
債 務 人 楊秋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陸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起,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利息,逾
期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一二四計算之利息
,逾期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