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8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眾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吳天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博宇(原名:李遠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整份完整信用卡契約約定條款,不得
只提出一部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