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266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潘明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零肆拾陸元
,及其中伍萬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
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起一百零八年八月二
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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