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孫淑媛
代 理 人 李佩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 ,前已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並經本 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 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年5月10日公告 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9月10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1 林盈瑩、侯思汎 109年11月21日 6,610,000元 TH0000000 2 林盈瑩、侯思汎 109年11月21日 240,000元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