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許戴淑吟
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
複代理人 許金柱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梁玲瑜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代理人 薛祐珽律師
陳孝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拾日內,補繳反訴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伍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22,3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57元,反訴原告即被告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