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978號
TYDV,110,訴,978,202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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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妃萾
訴訟代理人 張月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耀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民國110 年12 月1 日第一審判決聲明全部不服,提起上訴。
經查,上訴人原起訴聲明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
報之頭版及蘋果新聞網首頁,以長15公分、寬7 公分之版面,以
16號標楷字體,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1 日,並於被告臉
書、個人網頁公開刊登上開道歉啟事(隱私設定為完全公開)。
」,核諸本件原告就聲明請求第1項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20 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就聲明請求第2項部分,係屬
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6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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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