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765號
TYDV,110,訴,765,2022012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治喬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何伯彥
法定代理人 何舒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
5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18
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