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26號
TYDV,110,訴,326,20220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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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6號
原 告 楊美珠
訴訟代理人 陳春福
劉政律師
上列 一人
代理人 李浩霆律師
被 告 徐鴻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03418號給付票款強 制執行有無撤銷原因,應以兩造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 字第623號給付票款等事件(下稱高院訴訟)之判決結果為 據,並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裁定於高院訴訟終結前,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經查,高院訴訟業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確定,有 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9-100頁)。據此,本 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 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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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