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黃雅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家蓁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應以原判決附表所示不動
產於起訴時之價值新臺幣(下同)1,477,230元計算(壢簡卷60
、6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