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62號
原 告 一陽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政
被 告 萬盟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名亮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7萬2,429元,應徵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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