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7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 被 告 宋佳蓁即宋麗萍 宋隆斐 宋隆華 宋麗君 宋麗秋 宋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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