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温文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秀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24,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