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63號
原 告 林瀚東
林紅芸
林蕙芳
林蘊芳
林慧雯(英文姓名:Lim,Vivian Wai Man)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被 告 陳金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
2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肆佰陸拾玖萬玖仟零伍拾元。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捌佰陸拾陸元。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
二、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抗告,業據抗告人提出地籍查詢結果及不動產實 價查詢結果等件為證,堪可採認,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 銷原裁定,另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裁判費之金額(扣 除原告已繳納部分後之金額)。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